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開展2022年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大練兵的通知》要求,隨州市不斷創新執法方式,大力推進非現場監管手段,充分利用無人機、在線監控、視頻監控等現代科學技術,高效統籌執法資源,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嚴厲查處了一批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引領、示范和指導作用,強化對違法企業的警示教育,現將5起非現場執法監管查處的案例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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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曾都區利用無人機巡查發現非法收集危險廢物案
2022年5月上旬,按照深入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部署,隨州市生態環境局曾都區分局利用無人機對轄區重點區域重點部位開展拉網式起底式排查。在對該區南郊街道辦事處排查時,發現一處院內存放有大量疑似廢油漆桶。接到移交線索后,曾都大隊執法人員立即派員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處院落為一廢品回收個體戶租用經營,無危廢經營許可證,其在廢品回收經營活動中,先后共非法收集廢油漆桶約11620公斤,露天堆放未處置。
隨即,曾都區分局對涉案的廢油漆桶進行了查封扣押,并對其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2022年6月16日,曾都區分局向該個體戶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擬對其“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處以10萬元罰款,并責令其將已扣押的廢油漆桶委托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置。目前,該個體戶已與危廢處置公司簽訂了委托處置合同,費用6萬多元。對其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正在按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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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隨縣根據投訴線索利用無人機發現某企業無組織粉塵超標排放案
2022年5月24日,隨州市生態環境局隨縣分局接到群眾電話投訴,反映某企業夜間生產時粉塵無組織排放,對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響。隨縣分局立即組織執法、監測人員于當晚進行現場調查。為了避免打草驚蛇,執法人員在該企業周邊啟動無人機進行航拍,發現該企業正在生產。執法人員隨即進入廠區,發現該企業對機加工產生的粉塵沒有采取集中收集處理措施,廠區內彌漫著肉眼可見的粉塵,執法人迅速通過視頻、照片、筆錄固定證據,監測人員對企業廠界無組織排放顆粒物指標進行現場監測,監測結果顯示顆粒物數據值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隨縣分局隨即責令該企業停止生產,并進行了立案調查,于2022年5月30日對該企業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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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隨州市利用在線平臺數據分析發現異常,查處某排污單位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3月初,隨州市生態環境局在對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平臺和隨州“智慧環?!贝髷祿脚_數據變化情況進行分析時,發現部分河流數據變化異常,初步判斷上游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超標。隨即,環境執法人員結合工業企業污水專項行動,對該河流上游排污單位逐一進行排查。排查至曾都區某排污單位(非重點排污單位、非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時,執法人員發現該排污單位入河排污口污水微濁。執法人員進入該單位進行調查取證,固定證據,并通知待命的監測人員對其污水排放口外排污水進行取樣監測。監測報告反映該排污單位外排污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污染物超過國家排放標準。
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排污單位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經過后續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以及《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年修訂版)》,對該排污單位處以21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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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隨州市利用視頻監控發現某企業VOCs廢氣案
2022年2月18日上午,隨州市生態環境局從隨州“智慧環保”大數據平臺中發現,某企業噴涂車間在噴涂作業過程中,噴漆車間大門敞開未密閉。曾都區分局執法人員接到市局轉辦的違法線索后,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現場核查,檢查時該企業噴涂車間正在噴涂作業,大門未密閉,有噴涂廢氣從未密閉的大門直接外排。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隨即向該企業下達了《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后續在收集、固定、完善有關證據材料后,對其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并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對該企業下達了《隨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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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隨州市利用“智慧環?!币曨l監控系統發現某企業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開展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生產案
2022年5月24日中午,隨州市生態環境局隨州“智慧環保”大數據平臺顯示,隨州高新區某企業從事專用汽車制造油漆噴涂作業時未在密閉空間和設備中進行,平臺當值人員迅速將此線索交辦高新區服務中心。當地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調查,經現場取證和詢問核實,該企業員工未在噴涂車間作業,而是為了圖方便,臨時在等待噴涂車輛停放車間開展噴涂,噴涂時長為10-20分鐘,該待噴車間未配套相關廢氣處理設施,廢氣直接排放。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隨州市生態環境局隨即向該企業下達了《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在收集、固定、完善有關證據材料后,對該企業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并于2022年6月6日向其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目前該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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