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就業創業培訓補貼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提升勞動者素質,促進勞動者高質量就業,加強我市就業創業培訓工作管理,根據《湖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鄂財社發〔2017〕102號)、《湖北省就業創業培訓補貼管理辦法》(鄂人社發〔2018〕64號),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各地人社部門及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適應就業培訓工作發展的需要,充分調動各類社會培訓資源,組織開展就業創業培訓工作,在現行政策范圍內,積極支持各類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在認定的職業教育培訓機構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崗前培訓和以項目制方式開展的培訓。
第三條??培訓機構的認定工作,按照培訓機構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人社行政部門負責。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社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人社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成為認定的職業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受理申請的縣級以上人社行政部門依據《湖北省就業創業培訓補貼管理辦法》(鄂人社發〔2018〕64號)第八至十二條規定的原則、條件和程序,組織相關人員每年集中進行一次認定工作(特殊情況下經報人社行政部門主要領導同意可依申請開展認定),同時核準享受補貼的培訓專業。對培訓機構定期檢查公告,實行退出機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社行政部門應在官方網站或當地主要媒體上,對全部認定或經年檢合格培訓機構的名稱、地點、培訓專業(工種)、培訓期限、收費標準、聯系方式等予以公告。
第五條??就業創業培訓的組織實施工作由縣級以上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負責,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一)受理培訓機構的開班申請并核準告知培訓機構;
(二)對培訓機構申報的培訓補貼對象逐一核實(應包括身份類別、年齡、是否符合補貼條件);
(三)對核準的培訓班實行隨機核查,隨機選取檢查時間和檢查工作人員,每班必查、每人必核。參加檢查相關人員都應在《湖北省就業創業培訓現場檢查確認表》簽字,并公開檢查結果;
(四)對培訓的真實性和申報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如發現虛假培訓,應將資料退回,不再審核,審核期限為10個工作日;
(五)出具審核報告并附審核人員名單,經人社行政部門審批,送財政部門撥付資金;
(六)在《就業創業證》信息系統記載補貼對象享受培訓服務和培訓補貼情況;
(七)負責就業創業培訓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培訓機構報送開班申請時,應同時報送《開班申請確認表》《教學計劃表》《學員花名冊》電子版。
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在審核開班申請時,應對培訓對象、教學計劃安排、師資力量配備、培訓及實訓場地、信息化監管手段等情況進行審核。對開班審核不通過的,將開班申請退回培訓機構并書面說明原因。
第七條??對于培訓機構開展送培訓下鄉、送培訓進企業租用教學和實訓場地的,或依托企業場地、設備開展培訓的,由負責培訓監管工作人員在審批《開班申請》前,按照以下標準對教學和實訓場地進行驗收:
(一)學員50人以上(不含50人)70人以下(含70人)理論教學場地不少于80平方米,學員50人以下(含50人),理論教學場地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
(二)理論教學場地至少保障每學員一桌位一座位。實訓教學場地除叉車、挖掘機、鏟車培訓專業教學車輛不少于1臺、機械加工類車床不少于3臺、電焊工培訓專業焊機不少于5臺外,其他實操工位不少于10個;
(三)對教學場地有完全使用權限的場租協議。
第八條??培訓機構理論教師和實訓指導教師的資質由同級人社行政部門職業能力建設科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培訓教師應與培訓專業相對應。審核合格的教師名單錄入信息監管系統,培訓機構要對經審核合格的教師進行公示公告。培訓機構需要臨時聘請特殊專業教師開展教學的,應當至少提前15日向職業能力建設科提交師資審核申請,職業能力建設科在7日內作出審核意見,審核通過的教師僅作為該班次教師,錄入培訓監管系統,并備注為“臨時”。
第九條??各培訓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省頒布的專業教學計劃大綱組織培訓,統一使用部(省)統編教材。使用非部(省)統編教材,或者自編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需報同級人社行政部門職業能力建設科審核備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條??培訓教學過程實行課時制管理,每培訓課時按1小時計(含課間休息),教學計劃應安排到每課時。各培訓機構要按照《湖北省就業創業培訓補貼標準參照表》確定各專業培訓時間。對因培訓實際工作情況需要壓縮培訓時長的,A類工種不得少于120課時,B類工種不得少于90個課時。
對于根據實際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連續教學的特定培訓對象,經培訓監管機構批準,可實行彈性學制,但享受培訓補貼的培訓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一條??為保證教學質量,除培訓時間在3天以內的項目制培訓外,其他每培訓班學員不得超過70人。在開班申請批準后學員有增減變化的,培訓機構應在開班當天下午5:00前將最終名單錄入監管系統,監管專班對該班次學員名單進行鎖定。
第十二條???在教學組織實施過程中,每班教師應不少于2名,其中一人負責理論或實操教學,一人負責視頻資料攝制和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培訓機構組織學員實操教學,應統一納入教學計劃,有實操指導教師、有較為固定的實習實操場所、相對集中開展教學,并且按規定納入監管。
第十四條??學員在教學課時120個及以上培訓過程中,允許最多2次且總計不超過12個課時的請假時長;教學課時在120以下的,允許最多1次且不超過6個課時的請假時長。學員請假條應當提前一天報班主任審批,經批準后錄入監管系統,請假條原件由培訓機構留存備查,并做好記錄。學員請假課時應在結業前由培訓機構安排補齊。
第十五條??實行信息化監管和隨機核查相結合的監管手段。對隨機檢查中未到訓且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超過規定次數與時長,或培訓不滿規定課時的學員,不得申請培訓補貼。
第十六條??培訓機構在校本部開展培訓的,由負責監管人員從監管系統提取視頻資料。對培訓機構開展送培訓下鄉、送培訓進企業,或企業委托培訓的,要按每課時錄制教學視頻資料,并按要求上傳和保存。每課時教學視頻資料應連續攝制,時間不少于30秒,攝制內容應包括培訓課程、授課教師、參訓學員(面部)、培訓場地等內容。提交教學視頻資料時,應按照“培訓機構簡稱+培訓地點+培訓專業+課時編號”方式命名。
第十七條??培訓管理流程實行為期6個月過渡期。2019年6月30日前,實行紙質申報、實地監管與網上流程管理并行方式進行。2019年7月1日起完全實行網上流程管理。采取指紋考勤(人臉識別)、遠程監控、視頻提取圖片相結合的信息化監管手段,做到影像可查,確保培訓過程的真實性。
第十八條??對完成規定課時,經結業考試(考核)合格的學員,培訓機構應發給培訓合格證書,并幫助學員參加職業資格報名考試。對培訓后取得人社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核發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能力證書的,方可按補貼標準100%給予補貼。
第十九條??培訓機構在學員報名參加培訓時,應當向學員介紹清楚培訓補貼申報的條件、標準和程序,并對申請就業創業培訓補貼的對象進行審核。培訓機構在申報補貼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經審核不符合補貼條件對象比例超過10%的,退回該批申報資料,不予撥付該批次培訓補貼。
第二十條??就業創業培訓補貼采取“先墊后補”的方式實施:符合補貼條件人員參加培訓時,應按照培訓機構經核準公示的收費標準先行墊付培訓費用。培訓機構可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貧困家庭子女墊付培訓費,以為及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付勞動預備制培訓費。培訓機構代不得采取為學員集中辦理信用卡方式刷卡墊付培訓費。培訓結束后,由培訓機構在補貼標準范圍內統一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培訓補貼。屬學員墊付的,經審核后報財政部門按規定撥付至學員銀行賬戶;屬培訓機構墊付的,經審核后報財政部門按規定撥付至培訓機構的銀行基本賬戶。
各級公共就業訓練中心面向九類人員免費開展培訓,可直接按《湖北省就業創業培訓補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培訓補貼。
第二十一條??就業困難學員和農村學員培訓期間生活費補助標準為:全天培訓的(每天不少于6課時)按培訓天數計算生活費補助;非全天培訓的按6課時/天計算生活費補助。生活費補助日標準為當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0天。生活補貼直接撥付到學員個人賬戶。學員請假期間的生活費補助不予補貼。
第二十二條??培訓機構對整個培訓工作負有安全管理責任,教學場所、學員食堂、學員宿舍應符合消防安全、衛生安全標準,配備相關安全設備設施,安全通道不得關閉、占用。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學員培訓期間安全教育和管理,鼓勵培訓機構組織學員購買培訓期間意外傷害險。
第二十三條??對管理權限在市級的中級以上培訓機構在全市轄區內開展送培訓下鄉的,各定點培訓機構在開班申請經市級監管機構審核確認后,將備注培訓地點的《就業培訓開班申請確認表》副本以書面送達或傳真、互聯網傳輸等形式報培訓項目所在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備案,各縣市區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明確專人負責培訓報備工作。培訓監管工作由市級監管機構負責,培訓補貼資金在市本級申報。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參加就業培訓的,培訓機構應將學員姓名、培訓專業、培訓時間等完整信息在培訓結束后報送當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管理權限在縣級(市、區)的培訓機構,除項目制培訓中標培訓機構外,不得跨區域開展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培訓機構和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湖北省就業創業培訓補貼管理辦法》明確的開班申請、開班確認、補貼資料審核、公示等時間節點要求,做好資料申報、審核工作。
培訓機構申請補貼資料時,還應一并報送含領取培訓補貼學員名單、補貼金額、管理部門舉報電話內容的、在培訓機構醒目位置公示照片資料。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社行政部門、各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監管專班人員及培訓機構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培訓工作全過程監管、嚴格審核把關,堅決杜絕超出審批專業、超出培訓對象范圍或未達到規定課時開展培訓并申報培訓補貼現象。對未按規定履行檢查、監管、審核責任的工作人員,按規定追究其責任,并責令追回違規審批的就業培訓補貼。對人社部門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疏于監管、審核不嚴、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培訓機構存在虛報培訓人數、同一班次重復申報、縮短培訓時間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訓補貼等情況的,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細則執行前已批準開班的,其監管審核補貼申報仍按原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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