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湖北省2014年本)的通知》(鄂政發〔2014〕25號)精神,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準權限劃分
根據鄂政發〔2014〕25號、鄂發〔2008〕11號和鄂辦發〔2003〕35號相關規定,對《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湖北省2014年本)》(以下簡稱《目錄》)規定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事項進行權限劃分:
(一)省級委托市(州)核準的項目、跨縣(市、區)的項目、隨州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明珠路以南的城市供水、城市道路、橋梁、隧道、房地產、城鎮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城建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其余項目由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區管委會受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托核準,并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二、具體要求
(一)企業投資建設《目錄》內的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準機關核準。企業投資建設《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參照《目錄》執行。
(二)切實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項目核準機關主要對企業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制定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信貸政策等方面進行審查。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項目核準機關不得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三)按照規定由國務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遵照鄂發改發〔2014〕534號文件執行;按規定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向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按規定由市(州)、縣(市、區)兩級政府核準的項目,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四)各級項目核準機關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認真履行核準職責,嚴格按照規定權限、程序和時限等要求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工作,提高工作效能。
(五)發改、國土、環保、規劃等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聯動,同步下放核準前置條件的審批權限,并依法加強對投資活動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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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湖北省2014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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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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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湖北省2014年本)
一、農業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庫:在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在長江二級支流及以上、漢江二級支流及以上、跨市(州)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涉及長江、漢江和跨市(州)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以及對其他市(州)造成影響的水事工程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能源
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在跨市(州)非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火電站:分布式燃氣發電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熱電站:燃煤背壓熱電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燃煤熱電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熱電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風電站:接入1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電網且規模6兆瓦以上風電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準。
電網工程:跨省(區、市)€?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跨省(區、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非跨省(區、市)€?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非跨省(區、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非跨市(州)110千伏及以下交流項目(不含風電等新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含新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其余煤炭開發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家規定禁止新建的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開發項目,不得核準。
煤制燃料: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原油:油田開發項目由具有石油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天然氣:氣田開發項目由具有天然氣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托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省級專項規劃核準,并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設計壓力在1.6兆帕及以下的城市天然氣管網擴建工程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托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省級專項規劃核準,并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變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項目和國家鐵路網中的干線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家鐵路網中的其余項目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余地方鐵路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家高速公路網外的干線項目(跨市州的二級以上公路)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其余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有關專項規劃核準。
獨立公路橋梁、隧道:跨大江大河(三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漢江、江漢運河、清江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集裝箱專用碼頭:內河集裝箱專用碼頭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內河航運:千噸級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500噸級及以上、千噸級以下通航建筑物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500噸級以下通航建筑物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民航:新建機場項目由國務院核準,擴建軍民合用機場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商軍隊有關部門核準。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五、原材料
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已查明資源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稀土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鋼鐵:新增生產能力的煉鐵、煉鋼、熱軋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有色: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新建氧化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石化:新建乙烯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工:年產超過50萬噸的煤經甲醇制烯烴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新建對二甲苯(PX)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新建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化肥:鉀礦肥、磷礦肥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泥: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黃金:采選礦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六、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
船舶:新建10萬噸級及以上造船設施(船臺、船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七、輕工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飛機(含直升機)制造、民用衛星制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一主兩副”中心城市(武漢市、襄陽市、宜昌市)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托項目所在地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并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
城市供水:跨省(區、市)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市(州)調水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跨大江大河(三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房地產、城鎮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等其他城建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社會事業
主題公園:特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中小型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旅游: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托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省級專項規劃核準,并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除國務院已明確改為備案管理的項目外,按照隸屬關系,省屬社會事業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社會事業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一、金融
印鈔、造幣、鈔票紙項目:由中國人民銀行核準。
十二、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項目,總投資(含增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不含房地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的房地產項目和總投資(含增資)小于5000萬美元的其他限制類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小于3億美元的鼓勵類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屬于本目錄第一至十一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至十一條的規定核準。
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按現行有關規定由商務部、省商務廳和市(州)人民政府核準。
十三、境外投資
中方投資1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事項,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由商務部核準;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省商務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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