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隨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隨政發〔2023〕1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隨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10月23日
隨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和維護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范圍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等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協助做好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承擔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職能。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范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和文旅、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安排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市容整潔,不得妨礙、阻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對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及其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投訴或者舉報。
鼓勵和提倡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組織居(村)民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村)民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治理和維護工作。
第二章 責任區的劃分
第八條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按照下列原則劃分: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行政區域劃分;
(二)住宅區、工業區、旅游區、開發區按照物業管理范圍劃分;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按照使用范圍劃分。
第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范圍,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劃定。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以下具體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含高架道路)、橋梁、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等公共區域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原產權單位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辦公、經營場所,由該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負責;
(四)報刊亭、信息亭、候車亭、崗亭、戶外廣告、郵政信箱、箱式變電站、通信交接箱、檢查井、窨井蓋、箱蓋等設施和架空管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五)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飯店等場所由開辦人或者經營人負責;
(六)經營性文化、體育、娛樂場所等,由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七)公園、公共綠地、機場、車站、碼頭等城市交通設施由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八)河道、水塘等水域及岸線和排污、泄洪溝渠,由管理人負責,無具體管理人的由屬地負責;
(九)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政府儲備的土地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應當納入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由經營人負責;沒有經營人的,由所有權人負責。
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上一級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一)市容整潔,無亂擺設、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
(二)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要求行為人清理,并向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衛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舉報。有關部門在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二條 城市中建筑物的設計風格和色調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應當與周圍市容環境相協調。
第十三條 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業主、物業服務人應當確保建(構)筑物外立面及陽臺、窗戶、樓頂的整潔、美觀,及時清洗外墻污跡、鐵銹,對有礙市容的建(構)筑物及設施,應當及時修整或者拆除。
封閉陽臺以及安裝防盜窗(門)、空調外機、空調水排放管道、遮陽棚、太陽能等設施的,應當規范設置,并保證安全、保持整潔。
第十四條 道路管理維護單位應加強日常管護,保持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屬設施完好整潔。出現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五條 經批準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維修管道、清疏溝渠、排水管道等,應當及時清除有關構筑物、渣土、淤泥、污物等廢棄物,保障行人、車輛安全通行,保持路面完好整潔。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設施應保持其完好、正位。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管理維護單位或者所有人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予以更換、補缺或者正位。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破壞城市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設施。
第十七條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屋頂、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張貼有礙市容的物品。
城市道路及其兩側的護欄、電桿、樹木、綠籬等公共區域不得晾曬衣服、吊掛物品。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人行天橋、隧道和其他公共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堆放物品、搭建建(構)筑物。
因工程建設或者舉辦文化、公益、商業等活動,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場所的,應當征得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或者依法確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按要求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周邊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在建設或者活動結束后,及時拆除、清理臨時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恢復原貌。
第十九條 臨街店鋪經營者應當在店鋪門窗外墻以內從事經營、擺放廣告牌、燈箱或展示商品、堆放物品等,禁止占用公共區域。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公共場所的架空管線出現破損、移位、墜落等安全隱患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護欄等臨時防護措施并及時進行處理。
對原有的不符合要求的架空管線,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或者依法確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設置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條 霓虹燈、標語、標識、招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等設施應當按住建部《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技術標準》設置,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設置單位負責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對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破損的設施,應當及時修復、清洗、更換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劃定的公共停車泊位內按標示規范停放,排列整齊。不得在人行通道等禁停放區域停放機動車,停放非機動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或者以設置地鎖、地樁、放置障礙物等方式妨礙他人停車。
第二十三條 共享出行工具的經營企業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合理設置停放點,落實停車秩序和調度管理責任,對在規定區域外停放的破損、殘缺、無法使用的共享出行工具,應及時清理、修理、更換及回收。
使用人應當文明使用共享出行工具,在規定的區域有序停放,不得妨礙通行和影響市容。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在候車亭、路牌、電線桿、路燈桿、欄桿、配電箱、消防等公共設施和建筑物墻體、公共區域的地面上張貼、涂寫、刻畫。
第二十五條 城市照明設施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日常維護管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照明設施的整潔完好、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
照明設施的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以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第四章 綠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城市綠化養護管理單位應當負責保持城市公共綠地的整潔、美觀,對城市綠地的樹木、花草要及時修剪,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因栽培、整修草木等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單位、個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城市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由物業服務人或者業主按照前款規定負責維護。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破壞城市綠地的行為:
(一)侵占、損壞城市綠化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
(二)攀摘公共樹木的枝葉花果;
(三)向城市綠地內拋撒雜物;
(四)在樹木上涂、寫、刻、畫和吊掛物品;
(五)其他破壞城市綠地的行為。
第五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 城市道路的清掃保潔,生活垃圾、糞便的收集、運輸和處理,主要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并按照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安排。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從事以下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瓶罐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四)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條 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運載生活垃圾的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并做好防塵、防臭、防噪音措施,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揚撒、遺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第三十一條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污水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污水凈化措施,使油煙、污水達標排放,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嚴禁封堵、改變專用煙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煙。
第三十二條 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收購場所整潔,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防止廢舊物品向外散落影響周邊環境。
第三十三條 從事車輛清洗、修理和廢品收購、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的環境衛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清洗車輛。
第三十四條 集貿市場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場的經營者應當建立環境衛生管理制度,配備保潔人員,保持經營場所無暴露垃圾、積存污水、鼠蠅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并按要求收集、處理垃圾。
第三十五條 居民飼養寵物應當確保公共場所環境衛生不受影響。對寵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應當及時清理。
第三十六條 公共廁所應當按照規范標準設置標志,并由專人負責保潔和管理,保持廁所清潔、設施完好。
提倡和鼓勵單位、商場、餐飲、賓館、加油站等場所內的公用廁所在辦公、營業時間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七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新建住宅區、工業區、旅游景點、車站等場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及標準,分別配套建設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
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三十八條 各類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對陳舊、破損的設施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保持完好、整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封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還建方案,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章 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九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標準及各項規定,作為實施市容環境衛生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四十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格教育管理,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對執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
第四十一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規范市容環境衛生巡查制度、投訴和舉報的受理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設立專線電話等形式,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或者依法確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屋頂、陽臺外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擅自占用公共區域堆放物品、搭建建(構)筑物的,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戶外設施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設置人拒不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的,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設施以及其他公共區域刻畫、涂寫的,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處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綠化管理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壞城市綠化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攀摘公共樹木的枝葉花果、向城市綠地內拋撒雜物、在樹木上涂、寫、刻、畫和吊掛物品的,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依照《湖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或者依法確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的,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處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造成泄露、遺撒及污染路面的,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六項之規定,責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收購、存儲廢舊物品的經營者未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防止廢舊物品向外散落影響周圍環境的,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車輛清洗或者修理作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油污外流影響周圍環境的,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即時清理寵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的糞便等排泄物的,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處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費或者設施造價2倍以下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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