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市、縣(不含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內部跨行政區域)居住登記滿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公民申領居住證的,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戶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人像電子照片(對于申請人未提供的,受理部門應當自行采集人像信息,屬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發證時間未超過兩年的,可以通過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獲取)。
(三)以合法穩定就業為由申領的,一并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
(四)以合法穩定住所為由申領的,一并提交經當地房管部門網簽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材料;
(五)以連續就讀為由申領的,一并提交學生證,或者就讀學校、具有舉辦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
符合繳納社保、就學就讀、就業創業、與本地戶籍人員結婚等情形之一且時間超過半年的居民,相應提供社保繳納證明、就讀證明、營業執照(副本)、結婚證等直接申領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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