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共五個部分和一個附件。
第一部分,提高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要求。明確《通知》發布實施后,新申報產品及已列入《公告》的在產產品,除需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強制性標準要求外,還需滿足通知附件技術規范關于車輛結構、參數配置方面的要求。
第二部分,落實生產企業產品安全質量、生產一致性主體責任。要求生產企業合法守信進行生產經營,切實擔負起產品安全質量、生產一致性主體責任。生產企業要加強對車輛產品出廠前檢驗,確保批產產品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有關規定要求,與《公告》型式批準車型規格參數一致。嚴格落實合格證管理制度,嚴禁上傳未生產下線機動車整車合格證電子信息,嚴禁為同一機動車配發不同《公告》型號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嚴禁對檢驗不合格、不符合生產一致性要求的車輛出具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第三部分,嚴把車輛產品檢驗機構產品檢測關。要求檢驗機構嚴把產品檢測關,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嚴格執行檢驗樣品追溯制度。嚴格貨車產品空載及滿載檢測,并核驗相關配置與總質量的匹配情況,評價車廂強度與車輛申報承載能力是否匹配等。嚴格小微型載客汽車靜態檢驗,重點檢查車輛座椅布置及車廂后部空間。確保檢驗產品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完善檢驗過程和相關記錄,規范產品檢驗行為,承擔相關責任。
第四部分,強化車輛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管。要求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車輛生產企業的生產一致性監管,以問題為導向,以重點檢查與“雙隨機”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完善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信息交換,加強協作配合,建立聯動機制。對在車輛登記、執法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環節發現的“大噸小標”等違規嫌疑車輛,實行聯動預警、聯合處置。對存在嚴重違規情形的,從嚴從重處理,依法依規暫停或者撤銷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公告》、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第五部分,嚴格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登記管理。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嚴格執法,規范查驗程序,對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與《公告》、合格證不一致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嚴禁為“大噸小標”等違規車輛登記,對發現涉嫌違規的,固定違規證據,通過信息系統上報;嚴格落實違規檢驗登記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現檢驗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民警或工作人員為“大噸小標”違規車輛登記上牌的,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同時,對在用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不符合本通知《技術規范》要求的,鼓勵生產企業整改、變更;涉及非法改裝的,應當恢復原狀。
附件,《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了相關車型技術要求、名詞術語解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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