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推進社會應急力量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推動政府購買服務;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對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應急管理工作發生的相關費用給予必要補償。
做好應急動員,《意見》還提出,組織社會應急力量開展災區群眾工作和社會工作。積極參與監測預警、信息傳送、防災避險、緊急疏散、自救互救、物資搶運、心理疏導、創傷修復等工作。開展應急物資保障,參與預置預儲和攬收、運輸、配送,以及救援救災物資接收、分發等工作。
當發生重特大災害時,相關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根據災情和本級人民政府指令及時啟動現場協調機制,利用社會應急力量救援協調等信息平臺,向社會發布災區救援需求信息,并掌握處理救援、救助信息,為社會應急力量參加搶險救援行動提供信息咨詢、報備統計、任務管理、裝備物資補充協調、救援和撤離災區保障等支持,確保救援救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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