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依法行政工作,規范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行為,不斷提高行政執法人員工作水平,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4號)和《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編制辦法》(原安監總政法〔2017〕150號)等要求,結合我市安全生產監管實際,編制《2020年隨州市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計劃》。
一、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
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法,認真組織監督檢查。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監管的原則,嚴厲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非法行為,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確保監督檢查計劃執行率100%,隱患整改復查率100%。通過嚴格、有序的執法活動,力爭2020年度全市工礦商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與上年度相比呈下降趨勢、不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為建設品質隨州提供安全保障。
二、監督檢查方式
根據監管工作需要,現場監督檢查的方式分為:
(一)日常檢查: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進行綜合性檢查。
(二)專項檢查:為解決階段性突出安全問題,在一定時間內針對安全生產管理專項工作情況開展專項執法檢查。
(三)“雙隨機”檢查:在監管過程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和專家,采取“四不兩直”、明察暗訪等方式開展隨機性執法檢查。
三、監督檢查內容
主要從以下方面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各類形式監督檢查:
(一)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情況;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履職情況;
(三)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配備情況;
(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培訓合格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及推進落實情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及落實情況;
(六)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七)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八)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及落實情況;
(九)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情況;
(十)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情況;
(十一)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監控評估情況;
(十二)應急預案編制、演練、備案情況;
(十三)其他需要檢查的方面。
四、監督檢查人員數量及工作日測算
目前全局在崗且具有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總數25人,納入計算的執法人員18人,占全部在編在崗人員的72%,符合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編制辦法》中“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不得低于在冊人數的70%”的規定。
(一)總法定工作日:4518個工作日;
測算依據如下:
2020年國家法定工作日:366-雙休日-法定節假日=251天
1、2020年全年總天數366天;
2、雙休日:104天;
3、元旦、春節、清明、勞動節、端午、中秋、國慶共11天法定假日。
總法定工作日=國家法定工作日×在崗行政執法人員總數=251天×18=4518天
(二)監督檢查工作日:418個工作日;
監督檢查工作日=總法定工作日-其他執法工作日-非執法工作日=4518-2498-1602=418個工作日
其中:
1、重點檢查工作日309天(重點檢查企業占比74%核算重點檢查工作日為309天);
2、一般檢查工作日109天(一般檢查企業占比26%核算一般檢查工作日為109天)。
(三)其他執法工作日:2498天,其中:
1、開展安全生產綜合監管108天(6天×18=108天);
2、實施行政許可200天(100天×2=200天);
3、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360天(120天×3=360天);
4、調查核實安全生產投訴舉報270天(15天×18=270天);
5、參加有關部門聯合執法360天(20天×18=360天);
6、辦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登記、備案180天(10天×18=180天);
7、開展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30天(10天×3=30天);
8、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270天(15天×18=270天);
9、完成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安排的執法工作任務720天(40天×18=720天)。
(四)非執法工作日:1602天,其中:
l、機關值班216天(12天×18=216天);
2、學習、培訓、考核、會議180天(10天×18=180天);
3、檢查指導下級安全監管機關工作126天(7天×18=126天);
4、參加黨群活動864天(48天×18=864天);
5、病假、事假36天(2天×18=36天);
6、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180天(10天×18=180天)。
五、重點檢查安排
(一)重點檢查單位范圍。重點檢查單位涉及的行業領域有非煤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金屬冶煉企業。其中,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采場或者排土場邊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礦山共4家;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共11家;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1家;涉爆粉塵生產經營單位3家;金屬冶煉企業1家。近三年發生過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落實不到位或發現存在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企業,一律納入重點檢查單位范疇并嚴格實施閉環監督管理。
(二)在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中的占比。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單位總共27家企業,被納入重點檢查單位總共20家企業,占年度監督檢查的74%。
(三)計劃檢查次數。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或儲存、煙花爆竹的生產及批發等企業,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粉塵涉爆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監督檢查頻次,但不得少于一次。
六、一般檢查安排
(一)一般檢查單位范圍。本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的重點單位以外的企業、抽查縣市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監督檢查所涉及的企業以及其他應當納入一般檢查安排的企業。
(二)在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中的占比。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單位總共27家企業,被納入一般檢查單位總共7家企業,占年度監督檢查的26%。列入當年檢查計劃的,當年必須進行一次閉環監督檢查。
七、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安排
(一)安全生產監管科室監督檢查安排表,216個工作日(見附件)。
(二)“雙隨機”檢查:隨機抽查各類企業不少于12家,96個工作日。
(三)專項檢查:根據階段性突出安全問題,針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等行業領域企業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檢查企業不少于20家,160個工作日。
八、組織實施與考核
(一)嚴格依法執行監督檢查計劃。安全生產監管科室要嚴格按照審批的計劃執行,認真抓好落實。要將監督檢查計劃納入每月工作安排,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監督檢查時,應當根據計劃的要求編制具體的現場檢查方案。注意與其他工作統籌兼顧,協調安排,做到“當月不足次月補,季度之內結硬帳”,全面落實監督檢查計劃。確因重大事項需要調整監督檢查計劃時,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重新履行報批和備案手續,待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二)嚴格執法程序,建立執法檔案。安全生產監管科室要切實提高法治意識和依法行政觀念,全面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嚴格執法程序,建立執法檔案。所有檢查必須填寫檢查記錄,作出檢查結論。如有整改事項,必須下達整改指令書,到期后必須復查驗收。凡是拒絕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完成或復查驗收不合格的,必須進入行政處罰程序,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建立定期分析、通報制度。安全生產監管科室要結合監督檢查具體情況,定期分析每一次的現場監督檢查工作,總結經驗,查找不足,不斷改進,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質量。定期對執法計劃進行一次總結分析,形成書面材料,并予以通報。
(四)嚴格落實考核制度。加大監督檢查工作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中的權重,按照監督檢查計劃的要求,開展監督檢查考評。將安全生產監管科室的監督檢查計劃完成情況納入年終責任目標考核內容,并作為評先表彰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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