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將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公布如下:
一、隨州君羊興購物有限公司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4月19日,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對當事人銷售的玉米鍋巴進行監督抽檢,于5月16日出具該批次玉米鍋巴不合格檢測報告(編號:2023GC01337),不合格項目為過氧化值。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2023年5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經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次食品3.8公斤,貨值共計75.24元,已全部銷售完。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核查,當時人履行了進貨查驗制度,建立了銷存臺賬,有證據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規定程序》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責令其整改,加強對進貨食品的管理。
二、個體戶孫輝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4月13日,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對當事人銷售大姜進行監督抽檢,于5月6日出具該批次大姜不合格檢測報告(編號:2023GC01193),不合格項目為噻蟲胺。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2023年5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經查,2023年4月9日當事人從襄陽市樊城區牛首鎮竹葉山農產品交易中心A8-14、15、16個體工商戶徐國均處批發大姜,共進貨200kg,購回的大姜再批發給曾都區五眼橋市場及鹿鶴市場個體工商戶,少部分由散戶購買,購進價16元/公斤,再以16.6元/公斤的價格售出,貨值金額共計3320元。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核查,當時人履行了進貨查驗制度,積極配合整改,召回不合格食品,主動消除影響,依據《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等規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三、個體戶楊忠林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4月21日,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對當事人銷售牛蛙進行監督抽檢,于5月10日出具該批次牛蛙不合格檢測報告(編號:2023CJ02316),不合格項目為恩諾沙星。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2023年5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經查,2023年4月21日當事人從曾都區五眼橋市場水產區處批發牛蛙,共進貨9.5kg,購進價10元/公斤,再以11元/公斤的價格售出,牛蛙由零散戶購買,貨值金額共計209元。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核查,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制度,提供該批次檢測報告,積極配合整改,主動消除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
四、隨州市大洪山風景名勝區長崗老年康養院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6月19日,大洪山分局委托湖北銳帆檢驗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當事人使用餐具勺子進行監督抽檢,于6月29日出具該批次勺子不合格檢測報告(編號:2023SP4208),不合格項目為大腸菌群。
(三)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2023年6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經查,由于消毒設備落后,操作過程中沒有嚴格對餐飲具進行清洗儲存,出現餐飲具微生物項目不合格的情況。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積極配合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對當事人作出警告行政處罰。
隨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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