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中法〔2023〕33號
關于印發《隨州市破產重整、和解企業信用修復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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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法院、發展和改革局、稅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人民銀行縣(市)支行: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完善破產重整、和解程序配套措施,發揮破產重整、和解制度在市場主體拯救中的重要作用,鼓勵企業重塑良好信用、健康良性發展,市中院會同市發改委等部門聯合制定了《隨州市破產重整、和解企業信用修復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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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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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隨州市稅務局???????????隨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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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隨州市中心支行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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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州市破產重整、和解企業信用修復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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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完善破產重整、和解程序配套措施,發揮破產重整、和解制度在市場主體拯救中的重要作用,鼓勵企業重塑良好信用、健康良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關于進一步做好“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工作的通知》《關于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等相關規定,結合隨州市企業破產重整、和解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納稅信用修復
(一)實行“多證合一”后,企業在重整過程中因引進戰略投資人等原因確需辦理稅務登記信息變更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據市場監管部門工商信息及時辦理信息變更。無需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變更信息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管理人的申請變更相關信息。
(二)破產企業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申請破產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的,應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認可的和解協議,其破產重整前發生的相關失信行為,可按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中破產重整企業適用的修復標準開展修復。
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納稅信用狀況,按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調整相應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狀態,根據納稅信用評價相關規定,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其中,對于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資料備案等事項,符合條件的破產重整企業申請納稅信用修復時,統一按照“30日內糾正”對應的修復標準進行加分;對于部分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嚴重失信行為,符合條件的破產重整企業申請納稅信用修復時,不受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條件限制。
已被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的上述破產企業,經稅務機關確認后,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法定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解除懲戒,保障企業正常經營和后續發展。
二、市場主體信用修復
(一)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和解方案后,人民法院及時將重整、和解企業或管理人撤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用中國網站將不再公示。
(二)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和解方案后,重整、和解企業或管理人持申請書、人民法院批準重整、和解方案裁定書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企業信用修復的,市場監管部門應按照《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將符合條件的重整、和解企業依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渠道公示,按規定及時將信用修復信息與有關部門共享,促進重整、和解企業的信用修復。
三、司法信用修復
(一)進一步落實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規定,本市兩級人民法院執行部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于因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應當在0.5個工作日內刪除或者屏蔽該企業失信信息。
(二)破產重整、和解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被限制高消費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可以申請解除限制高消費令,人民法院審核后應在0.5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
四、金融信用修復
(一)破產企業重整、和解方案被人民法院裁定批準后需要對其信用記錄異議信息添加標注并進行異議處理的,管理人可憑人民法院作出的批準重整、和解方案裁定書向當地人民銀行申請重整、和解企業信用記錄異議處理。
(二)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和解方案或重整、和解方案執行完畢后,重整、和解企業或管理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相應裁定書,向金融機構申請按照重整計劃或和解后的還款安排更新相關征信記錄,金融機構核實有關信息后應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添加相關說明,及時反映企業重整情況。金融機構對重整后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參照正常企業依法依規予以審批,不宜單一、機械地依賴征信系統中企業重整前的貸款記錄作出信貸決策,進一步做好重整企業的信用重建。
(三)債權金融機構應在破產程序中受償后10日內重新上報相關數據,將企業信貸記錄展示為結清狀態。
五、建立破產重整、和解案件信息動態共享機制
各部門應聯合建立破產重整、和解企業信息動態共享機制,暢通信息共享渠道,協助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信息交換傳遞和數據共享機制建設。同時指定專人作為破產重整、和解企業信用信息動態共享機制的信息聯絡員,及時溝通協調解決信用修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六、其他事宜
各部門應積極落實本辦法,密切協作,主動作為,加快推進各項措施進程,確保破產重整、和解企業信用修復辦法順暢運行。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操作問題,由各部門另行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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