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
隨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多測合一”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qū)、大洪山風景名勝區(qū)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隨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多測合一”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2022年9月23日
隨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多測合一”管理
暫 行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fā)〔2019〕11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湖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fā)〔2019〕44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湖北省實施工程建設項目“多測合一”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fā)〔2022〕6號)、《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開展湖北省工程建設項目“多測合一”工作的通知》(鄂工建審改發(fā)〔2020〕1號)、《省自然資源廳印發(fā)關于進一步推動“多測合一”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資函〔2022〕20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隨州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項目。
第三條 按照“一次委托、一測多用、成果共享”的原則,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全流程,劃分為報批和許可、建設施工、竣工驗收及產權登記共四個階段。分階段整合所涉及的地形圖測繪、土地勘測定界、撥地測量、放線測量、驗線測量、日照測量、變形測量、規(guī)劃條件核實測量、土地核驗測量、地籍測量、房產測量、綠地核實測量、地下管線核實測量、消防核實測量、人防測量等測繪工作。實現同一階段“一次委托、聯(lián)合測繪、成果共享”。
各職能部門不得另行要求建設單位委托相關測繪服務機構單獨進行專項測繪,避免同一階段對同一標的物重復測繪。
第四條 結合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tǒng)、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系統(tǒng)等平臺“數據共享、工作并聯(lián)”的“多測合一”服務平臺,實現測繪服務機構名錄庫的申報上網,建設單位網上自主選擇測繪服務機構、簽定服務合同,測繪項目登記,測繪成果網上提報、檢查、推送等功能,使“多測合一”數據成果在不同層級、部門、業(yè)務共享互認,為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建設施工、房屋銷售、聯(lián)合驗收、產權登記提供測繪服務保障,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負責管理“多測合一”服務平臺,建立和管理“多測合一”服務機構名錄庫,負責“多測合一”測繪成果數據的管理。各級住建、民防、城管等主管部門各負其責做好“多測合一”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對“多測合一”測繪成果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查,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但不參與“多測合一”服務的測繪機構提供“多測合一”測繪成果質量檢查服務。
第二章 測繪服務機構
第七條 從事“多測合一”業(yè)務的測繪服務機構應具備相應的技術實力,可提供穩(wěn)定高效的測繪服務,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依法登記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測繪服務機構;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具備所承擔“多測合一”業(yè)務范圍內相應的測繪資質類別。
第八條 符合從事“多測合一”業(yè)務條件的測繪服務機構自愿申請進入“多測合一”服務機構名錄庫,名錄庫向社會公開,并實行動態(tài)管理。
第九條 從事“多測合一”業(yè)務的測繪服務機構,一經發(fā)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外,將其從名錄庫撤除;自撤除之日起,一年之內不受理其入庫申請:
(一)為取得“多測合一”業(yè)務資格,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有關情況的;
(二)超出《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作業(yè)限額承接項目的;
(三)向他人轉讓受委托的“多測合一”項目的;
(四)偽造、編造、謊報、瞞報“多測合一”測繪成果的;
(五)在年度測繪資質和測繪成果質量“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六)發(fā)生涉密“多測合一”測繪成果失泄密事件的;
(七)在“多測合一”測繪業(yè)務開展過程中有商業(yè)賄賂行為的;
(八)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擾亂測繪市場秩序的;
(九)有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
第三章 項目實施程序
第十條 “多測合一”業(yè)務按照項目委托、合同備案、測繪作業(yè)、成果檢查、成果提交、成果推送等程序辦理,經檢查合格的“多測合一”成果用于建設工程項目各階段。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必須提供詳實的基礎資料配合測繪服務機構開展測繪工作。
第十二條 測繪服務機構應將測繪服務合同上傳至“多測合一”服務平臺,并向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申請測繪項目登記。
測繪服務機構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出具測繪成果報告并報送測繪成果質量檢測機構檢查合格,報告格式應符合相關規(guī)范規(guī)程要求。
測繪服務機構應在測繪成果檢查合格后將符合相關規(guī)范規(guī)程要求的測繪成果正式報告提交建設單位審核確認。
建設單位應在確認測繪成果正式報告后將測繪成果正式報告上傳至“多測合一”服務平臺。
第十三條 “多測合一”應使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和1985國家高程基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湖北省制定的相關標準、規(guī)范、規(guī)程和規(guī)定要求。
第十四條 測繪服務機構采取“一次測、分類計”方式,實現“一測多用”,即對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內的土地、建筑物、配套設施等進行一次性測繪獲取數據,然后根據不同部門需求,分別提取、計算、核驗面積信息形成“多測合一”成果報告。
第十五條 測繪服務機構出具的“多測合一”成果報告必須完成內部質檢。測繪服務機構應對出具的測繪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測繪服務機構原因,造成“多測合一”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測繪服務機構必須補測或重測;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測繪服務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六條 因建設單位提供的基礎資料不實和現場指界錯誤造成的損害性后果,由建設單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測繪成果質量檢查單位對測繪服務機構報送的測繪成果進行檢查,并出具檢查結果,未通過檢查的,注明原因并告知測繪服務機構。測繪成果質量檢查單位對其出具的檢查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多測合一”業(yè)務應當按照項目工序和工作量,分類計算和匯總測繪服務費用,按照現行測繪服務費用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規(guī)定,由委托雙方根據服務成本、服務質量和市場供求狀態(tài)協(xié)商確定,避免因惡意競爭造成測繪成果質量差,影響項目建設質量。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加強對明顯低于市場平均價格水平的“多測合一”項目的質量監(jiān)管。
第十九條 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應加強對建設單位、測繪服務機構及從業(yè)人員的信用管理并加強對質量檢查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實行信用聯(lián)合懲戒機制。
第二十條 涉密測繪成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確保測繪成果安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測繪服務合同的測繪項目,仍按原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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