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關聯文件
市人民政府關于隨州市中心城區禁止燃燒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改善隨州市中心城區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保部《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4〕6號)等相關法律及文件的規定,經研究,市人民政府決定繼續在隨州市中心城區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以下簡稱禁燃區)為:西起炎帝大道,東至隨州大道,南至迎賓大道、麻竹高速,北至甘溝子合圍的區域。
二、本通告所稱“高污染燃料”是指:1.除單臺出力大于等于20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對禁燃區范圍適時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四、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其他清潔能源。
五、曾都區政府、隨州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高污染燃料禁燃等具體工作的組織實施。各地要加強宣傳,組織鄉鎮(街道)、社區(村)加大動員和檢查力度,積極鼓勵、督導轄區內單位和個人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其他清潔能源,或采取集中供熱措施。
燃氣、電力等單位應加快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相關基礎設施的建設進度,提供穩定、安全、優質的保障服務,滿足禁燃區內清潔能源的供應需求。
六、環保、住建、發改、經信、質監、工商、城管執法、規劃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禁燃區的管理,加大清潔能源推廣力度,依法查處違反禁燃區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廣大人民群眾發現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可監督舉報。舉報電話:12369。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關于隨州市中心城區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隨政發〔2016〕31號)同時廢止。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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